幼儿园设置标准幼儿园设置标准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表(此表适用于基本、一般、较高三个标准)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每班平均配备保教人员数每班平均幼儿数小班3—4岁中班4—5岁大班5—6岁教师保育员寄宿制1:3
5—1:422
5202530全日制1:5
5—1:621253035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同意调剂使用
(1)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教,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
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
在执行时,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幼儿园的不同情况,逐园具体核定,有的园可以略高于这个标准,有的园可以略低于这个标准
但总编制数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
幼儿园医务人员的配备,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2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2、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