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般责任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3年、5年、7年和10年;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专项债券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定办法(财库[2015]83号)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