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是如何进行制定并且加以实施的呢?下文是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欢迎阅读!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建设用地中的动迁安置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动迁安置中既要考虑国家需要,又要考虑群众利益,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第三条凡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动迁、安置、补助、补偿等事宜,除征用农田和动迁军事设施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业生产等单位和所有居民、外国侨民,都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动迁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动迁部门负责。第二章动迁居民房屋的安置第五条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合法的承租或自建手续、有正式户口、有粮食关系、有常住人口的住户,为被动迁户。被动迁户的家庭人口,以与户口、粮食关系相符合的常住人口为准。但未就地安家和未被招工的下乡知识青年,未婚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以及夫妇一方在外地者,均按常住人口对待。第六条对被动迁户的安置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按照原住房的面积,就地或移地进行安置。承租公、私房的,以一个房产承租证为一户,以承租面积为准。自建自住的房屋以产权证标明自住的面积为准。原住房面积过小,可按每人平均居住面积不超过五平方米进行安排。持有独生子女证的住户,独生子女本人按不超过十平方米进行安排。对两代以上同居一室的(包括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异性子女),给予分室安置。新房按单元立体分配,根据具体条件确定楼层。第七条凡居住在违章建筑内的住户,不算被动迁户。但确属居住二年以上,有正式户口,有粮食关系,又确无其他住处的,可由建设用地单位在不考虑人口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成的情况下,适当安置。本办法实施后的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不予安置。凡借住、强占房屋和虚挂户口的住户,一律不算被动迁户,不予安置。第八条被动迁户和临时安置和补助标准,按下列原则办理:临时住处,原则上自行解决。自行解决住处的,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新房进户时止,按常住人口每人每月的补助标准:头十二个月六元,第十三个月开始八元,第二十五个月开始十二元。确有实际困难自行解决不了的,由被动迁户职工所在单位积极帮助安置。由职工所在单位安置住处的,补助费发给单位,由单位从中发给动迁户搬迁费一百元。凡由建设用地单位安置住处的,不给补助费,只发给搬迁费一百元。第九条房屋拆除和补偿按下列规定办理:1.拆除私有房屋,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评价,由建设用地单位予以补偿并拆除收回旧料。房屋所有者需要原房旧料,可自行拆除,建设用地单位只给拆房工费,不给房屋补偿费。拆除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拆除补偿费给产权所有者。2.拆除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代管的私有房屋,无合法继承人或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评价,建设用地单位征购,房款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存。3.凡拆除自行附设的门斗、棚厦、围墙、板障、仓库、禽舍、畜圈等附属设施,由被动迁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被动迁户在庭院内栽植的树木,按园林部门有关规定补偿。4.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制订的《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执行。第十条被动迁的农业户自住房屋(包括半工半农户),要本着充分利用旧料,按照原拆原建的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补助工费和材料,由农业户自行迁建或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迁建。门斗、仓房、院墙、畜圈、禽舍等附属设施和占地范围内当年的青苗,由建设用地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对自行迁建或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迁建的农业户住房,由建设用地单位发给每户一次性的搬家补助费二百元。迁建农业户房屋所需地基,由农业生产单位负责在现有宅基地或非耕地中解决。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