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海口市奖励旅行社暂行办法奖励旅游是企业的一种现代化管理工具,是一种特殊的旅游活动项目
奖励旅游呈现出高消费、高档次、高要求的特征
下文是海口市奖励旅行社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奖励旅行社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开拓旅游市场,加快本市旅游业发展,繁荣旅游经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xx年1月1日起,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到本市景区(点)、星级饭店、休闲娱乐、演艺等单位游览消费或组织邮轮停靠本市港口的,且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本市旅行社均可申请奖励
前款规定的游览消费单位名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旅行社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旅行社的奖励,旅行社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本市景区(点),按1人到1景区(点)为1人次计,以上年度接待人数为基数,按下列标准对年度增量部分或总量实施分段奖励:(一)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100—1999人次的,每人次奖励4元;(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20xx—4999人次的,每人次奖励5元;(三)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5000—6999人次的,每人次奖励6元;(四)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7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7元;(五)本年度总量达1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4元;总量达3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6元;总量达10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8元
第五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入住本市四、五星级饭店,以上一年度住房量为基数,按下列标准对年度增量部分或总量实施分段奖励:(一)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100—1999间天的,每间天奖励6元;(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20xx—4999间天的,每间天奖励8元;(三)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5000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10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