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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其在维护国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以及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下文是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三)按照本办法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药监)、财政、地税、价格、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险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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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用人单位和个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