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XX区水务局XXXX年XX月XX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第三章工程维修养护••••••第四章防洪度汛•••••••••第五章供水控制第六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江西省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小型水库由各乡(镇)办统一管理,乡(镇)办是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洪渡汛、水事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乡(镇)办要抓好辖区水库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组织防汛、抗洪、抢险,搞好水利工程日常维护,协调解决处理水事纠纷,督促水库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水库管护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一)按水库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库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做好水库工程管理档案记录;(二)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备日常维护,确保水库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库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三)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水库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四)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第三条小(1)型水库配备2名安全管理员,小(2)型水库配备1名安全管理员。各乡(镇)办确定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人选后,2报区水务局批准备案,并由区水务局统一组织对其进行培训。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实行合同管理,由乡(镇)政府分别与水库安全管理员签订合同,水库的运行、管理维护、防汛、保护等职责及管护报酬支付方式必须在合同予以明确,合同期限一般为壹年,管理合同报区水务局批准并备案。第五条在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的同时,乡(镇)政府可以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水土资源综合开发和承包经营。承包经营须报区水务局审核备案。承包经营不得影响水库安全、不得妨碍水库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环境;承包期限不得超过5年。第六条小型水库经营收益主要用于水库的维修养护。第二章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第七条小型水库的管护范围。小型水库管理范围: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区域。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小(1)型水库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水平距离,下同)内的区域,小(2)型水库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小型水库安全保护区:主副坝、引水工程、溢洪道、输水洞(管)及涵闸等水工建筑物周围以及管理机构工作区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3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一)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及其他设施;(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构筑物、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开展集区活动等;(四)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釆石、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毁损警示牌、界碑、界桩等标志;(五)在坝堤上垦植、铲草、放牧、种植树木、移动护砌体;(六)在水库内筑坝拦截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七)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八)非专管人员擅自启闭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九)擅自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丢弃有毒垃圾,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物。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库水工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功能和性质,兴建工程或者其它建设项目,占用小型水库工程设4施和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需征得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区水务局批准,确需占用的,由占用单位按现价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第十条在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多种经营活动,需征得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区水务局的批准。实施经营过程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等有效措施。饮水水源水库由区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一条在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垦荒和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