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XX区水务局XXXX年XX月XX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第三章工程维修养护••••••第四章防洪度汛•••••••••第五章供水控制第六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江西省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型水库由各乡(镇)办统一管理,乡(镇)办是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洪渡汛、水事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
乡(镇)办要抓好辖区水库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组织防汛、抗洪、抢险,搞好水利工程日常维护,协调解决处理水事纠纷,督促水库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水库管护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一)按水库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库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做好水库工程管理档案记录;(二)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备日常维护,确保水库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库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三)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水库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
第三条小(1)型水库配备2名安全管理员,小(2)型水库配备1名安全管理员
各乡(镇)办确定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人选后,2报区水务局批准备案,并由区水务局统一组织对其进行培训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实行合同管理,由乡(镇)政府分别与水库安全管理员签订合同,水库的运行、管理维护、防汛、保护等职责及管护报酬支付方式必须在合同予以明确,合同期限一般为壹年,管理合同报区水务局批准并备案
第五条在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的同时,乡(镇)政府可以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水土资源综合开发和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须报区水务局审核备案
承包经营不得影响水库安全、不得妨碍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