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盐清理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储备盐下简称战备盐国家储备盐清理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储备盐(下简称“战备盐”)清理业务流程,加快战备盐清理进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对象
此次战备盐清理范围主要指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家储备盐清理情况及有关事情的通知》(财企〔2008〕131号)确认,统计至2006年12月31日止我省未动销的61987
85吨战备盐,其中符合工业盐标准的11174
10吨、不符合标准和盘亏的50813
二、清理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充分评估市场和成本两个因素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发挥战备盐的利用价值,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三、清理目标完成动用开挖、销售、缴款、财务处理等清理核销工作
四、组织机构省集团公司成立“战备盐清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此次清理工作的领导
朱妙顺总经理任组长、高建定副总经理任副组长,丁庆明、丁妙松、楼雨芝、胡寅寅为组员
五、具体方案(一)对于符合工业盐标准的11174
10吨战备盐的清理方案1
已开挖动用部分(1)核销申请
开挖动用单位已完成销售的,在本方案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集团公司上报核销申请报告;未完成销售的,待销售完毕后一次性再上报核销申请报告
(2)结算办法及盐款上缴
由调出单位直接向调入单位按每吨不低于380元结算盐款,调出单位向省集团公司缴清应上缴国家财政的每吨80元储备盐款,如开挖费用超过每吨300元,报集团公司审核调整
在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调入单位在5个工第1页共2页作日内向调出单位结清盐款,后由调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集团公司缴清盐款
(3)核销流程
对开挖动用单位已完成销售、已上缴盐款的战备盐并上报核销申请的,省集团公司在核销材料齐全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向动用开挖单位下达核销批复,开挖单位据此进行财务核销,完成清理核销工作
尚未动用开挖部分(1)由代管单位负责在年底前完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