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95/M號法令六月五日一|二|三鑑於防火安全之問題在澳門法例中至今仍未受應有之關注,故使本地區在該事宜方面具有專門法規係急切及重要之任務,因而須訂定規則以界定及規範參與構思擬定及執行建造計劃者之行為,使在發生火警時,能確保及保證市民及財產之安全
事實上,在本地法律體系中,有關防火安全之法例,僅分散存在於有關其他事宜之單行法規內
該立法上之缺漏與澳門之現發展狀況作對比,則顯出其不能與一個處於全面城市化擴展之地區之發展前景相協調
本法令藉通過《防火安全規章》,達致填補存在於該領域內之其中一個主要漏洞
本法規包括一系列能普遍適用於一切樓宇之措施,但在適用措施時須考慮樓宇之用途、占用種類及其高度等級
此外,法規還包括專門針對特別風險之設施及地點之規範,以及有關地庫及樓宇特別使用之規定等
鑑於該事宜之複雜性,為研究及制定本規章,有必要得到不同實體之共同參與,而該等實體在起草規章之過程中,以亞洲太平洋地區某些國家之專門法例及葡萄牙有關該事宜之正在草擬或現行之法例作為主要資訊來源及工作基礎
然而,由於澳門高樓林立,街道狹窄且分布零亂,並擁有世界上最高之人口密度,所以亦須注意將該等規定配合本地區之特有情況
還應強調,本法規之制定,係以專門性企業以往制定之研究為基礎,並以專業實體作出之技術意見及被諮詢之有關機構表達之適當提議作為參考,從中取得有利資料,以制定本法規
最後指出,在核准本規章時,訂定違反《防火安全規章》規定之處罰性法律框架,但不妨礙在試驗期後,按所取得之經驗,對處罰之一章作出修改或配合
基於此;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第一條(規章之核准)核准附於本法令內,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防火安全規章》(以下簡稱為規章)
第二條(監察)土地工務運輸司及發出准照之其他實體有權限監察規章之遵守以及貫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