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申请书车辆报废申请书1受理单位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7号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许可条件1
19座以下出租车、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为8年,不准延缓,其他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3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4
机动车检测表
受理申请;2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办理机构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联系电话83097080备注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支队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
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支队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监督机构: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