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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本,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性因素
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是如何实施的
下文是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
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xx]50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社会政策,是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第三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谁征地、谁筹资、谁保障”的原则,做到即征即保
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
实行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人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审核、确定、报批;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批、划拨;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并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地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事项的通知》(鲁劳社函[20xx]373号)的要求,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关于征地材料的相关说明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