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计划书国寿福馨两全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福馨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六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第1页共7页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