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
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建立19851985年年ADR监测工作列入正式法规:药品法19891989年年国家ADR监测中心正式成立,随后陆续建立各级监测组织、机构19941994年年重点监测医院达85家19971997年年正式申请为WHOADR监测中心成员国,次年批准19991999年年发布《ADR监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12001年年新版药品法,强制报告制度20022002年年药品法实施条例、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20042004年年发布《ADR监测工作管理办法》20072007年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急预案20112011年年修正后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系统•自愿呈报系统:监测范围广、时间长、新药上市就可被监测,覆盖所有用药人群
但漏报率高,无法计算发生率,报告的质量取决于识别能力
•集中监测系统:重点医院监测、重点药物监测•记录联结•记录应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计委国家ADR中心WHO省级ADR监测中心地市级ADR监测中心区县ADR监测机构3个月一般病例新的或严重ADR死亡15天立即药品使用机构药品生产企业个人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报告一切怀疑与药品有关的不良事件
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2
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范围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范围远远大于药品不良反应本身
目的为控制药品安全性问题提供预警
特别关注:抗菌药物,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