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林木种苗管理条例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
种苗业也是林业生态建设中技术最密集、科技含量最高、投入产出比最高的行业之一,在林业发展中具有特殊地位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种苗产业化、标准化进程,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四)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行为;(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林木新品种的管理,组织、指第1页共7页导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开发和林木良种的繁育、推广工作;(六)组织落实救灾备荒林木种苗贮备任务;(七)负责林木种苗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及技术交流;(八)负责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其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