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范文合集广州开发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6〕34号)及《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有关奖励的实施意见》(穗财经〔20XX〕63号)精神,借鉴其它地方成功经验,加快发展广州开发区总部经济,优化区域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本区的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从而进一步增强本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本区设立总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总部(以下简称总部)
第二章认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总部是指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在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并对其或其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外区域所投资的企业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机构
总部分为全国总部和区域总部
行使中国境内全部业务的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总部为全国总部,行使覆盖中国境内至少3个以上省(直辖市)业务的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总部为区域总部
第四条本区鼓励发展以下6类企业总部
投资性总部、制造业总部、销售中心总部、商业连锁总部、采购中心总部和管理型总部
(一)投资性总部
外资投资性总部是指由境外投资者设立,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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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投资性总部是指由国内投资者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境内主板或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及经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核定的在境外上市的企业
(二)制造业总部
对3家以上非独立核算的制造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