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申請外觀設計註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外觀設計註冊處一般資料本文件說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申辦外觀設計註冊的基本須知,請在提交申請前細閱。此外,本文件夾附了申請表格,並有填寫樣本,以供參考。進一步資料網頁:http://www.ipd.gov.hk電郵地址:enquiry@ipd.gov.hk提交外觀設計申請所有外觀設計的申請應提交到: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知識產權署外觀設計註冊處外觀設計註冊處不負責提供法律意見,而本文件也沒有法律效力。如本文件的內容有任何錯漏,或因這些錯漏引致任何後果,外觀設計註冊處概不負責。哪些外觀設計可予註冊?新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在提交日期或聲稱具有優先權利日期時必須是新的,方可註冊。新外觀設計是指:�該外觀設計過往並未為該物品或任何其他物品註冊,或�該外觀設計過往並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或其他地方發表或披露。外觀設計在提交申請前已經披露可能會損害其新穎性,並可能導致該註冊因不是新外觀設計而告無效。因此,要取得有效的註冊,外觀設計擁有人須在香港特區或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推出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前申請註冊。公約優先權外觀設計擁有人倘若在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地區提交首次申請註冊後,6個月內在香港特區申請註冊,可聲稱其具有優先權。外觀設計在優先權日期時必須屬新的外觀設計,方可註冊。保密披露外觀設計擁有人在保密情況下向他人披露,或其他人在有違真誠的情況下向他人披露,或向某政府部門傳達,或在正式的國際展覽中展出,均不構成損害該外觀設計的新穎性。國際展覽倘外觀設計擁有人在展覽開幕後6個月內提交申請,則在該正式的國際展覽中展出的外觀設計或在該展覽後發表的外觀設計不會失去其新穎性。後備配件後備配件如屬分開製造和獨立出售,其外觀設計便可予註冊。誰可申請註冊祇有外觀設計擁有人才有權為該設計申請註冊。任何人士藉委託他人創作一項外觀設計,或經由僱聘合約、轉讓等,均可取得擁有權而成為該外觀設計的擁有人。怎樣申請?提交申請申請時須要:�提交一份填妥的申請表格(外觀設計表格第D1號)�提交一份該外觀設計的清楚表述,及�繳付提交費和公告費。提交費及公告費須於提交申請時繳付。提交申請所須繳付的費用以及《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訂明的其他交易所須繳付的費用,見《註冊外觀設計規則》的附表(按此處)。有關外觀設計表格第D1號填寫須知(按此處)。涉及多於一項外觀設計的申請一份申請書可包括一項以上的外觀設計,但該等外觀設計必須關乎洛迦諾分類法訂明的同類物品或同一組物品套件。涉及多於一項外觀設計的申請除首項設計外,其餘每項外觀設計可享有減收費用的優惠。物品套件是指兩件或以上擁有同一或類似的外觀設計的物件,具有相同的一般性質並通常一起出售或擬供一起使用的物品。舉例來說,一套茶具便是一組物品套件。申請須附同哪些文件?表述及新穎性陳述表述及新穎性陳述的重要性,在於它們顯示外觀設計和描述聲稱具有新穎性的外觀設計的特色,使公眾人士得知該外觀設計所保障的範圍。外觀設計擁有人宜為其本身利益提交清楚的表述,註冊才能有效保護其外觀設計。有關表述及新穎性陳述的註釋(按此處)。紡織品外觀設計的樣本除表述外,擁有人在申請為紡織物品的平面外觀設計註冊時,可提交樣本。紡織品的樣本須符合以下條件:�樣本須載於單一個信封或小包內,�其長闊均不得超過30厘米,而該等信封或小包連包裝的重量不得超過4公斤,以及�其貯存不會容易毀消或貯存時不會有危險。除非本處有所規定,否則其他物品的樣本不會被接受。申請提交後的各項處理程序提交日期本處在收到申請後不久,便會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其申請的提交日期。提交日期是本處收到下列文件及費用的日期:�將外觀設計註冊的一項請求,�有關外觀設計的適宜作複製的一項表述,�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及�各項訂明費用。提交日期即註冊日期,也是註冊有效期的生效日期。外觀設計的新穎性亦由此日期決定(聲稱具有優先權除外)。形式方面的審查本處會在通知提交日期後,對申請作形式上的審查。形式審查是指申請表格所規定的資料。本處不會對申請作實質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