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
《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间2012年10月26日颁布时间1991年9月4日实施时间2007年6月1日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2内容(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