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初探及其文献检索齐嘉萍陈卫明一、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历史沿革和概况美国对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起始于1842年
自1953年至今并没有大的变化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法规的特点是它的“不独立性”,即美国外观设计法没有单独立法,而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部分(美国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的情况也类似)
这个特点涉及到美国专利文献和美国专利检索等方面:例如美国专利公报(OG)中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UtilityPatent),而外观设计专利在公报中所占的篇幅较少;美国专利分类表和分类定义中,外观设计分类的内容也被置于发明专利分类内容的后面,篇幅也较少;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中专利检索的各窗口,即可检索发明专利,也可以检索外观设计专利
美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并不仅限于专利,另外在商标、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等方面也有针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条款
美国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而我们知道,发明专利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
美国外观保护期限原为3年半、7年、14年不等,1994年后为符合TRIPS规定,一律改为14年
美国对外观设计的审查采用完全审查制
除了满足一般专利的要求(实用性、新颖性、独创性、非显而易见性)之外,物品(‘物品’一词,可以理解为‘制造品’、‘工业品’)外观设计要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还必须符合一条非常重要的标准,即寻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物品的特征必须主要是装饰性而不是功能性的
在美国专利法中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有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这一点同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要求很相似
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本身不能是具有一定功能的物品的显而易见的外形
对非显而易见性的把握,美国专利局所采用的标准是“普通设计者”,即“具有能够设计申请所涉及的那类物品的普通设计能力的设计者”
这里讲到的标准是“普通设计者”,而不是普通消费者
与功能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专利不仅申请较容易获得批准,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