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与医务人员相关的刑事责任主讲:刘东海律师CompanyLogo医务人员为主体的犯罪行为两大类涉及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等经济类犯罪1涉及侵害病人人身健康权利的医疗事故罪2CompanyLogo第一部分医务人员受贿等经济类犯罪CompanyLogo医务人员受贿的问题引言:近些年来,在我国医务事业蓬勃发展,医术水平不断提高,医院硬件设施不断改善的良好大环境下,却出现了不和谐的另一面:广大患者医疗方面负担沉重,合法权益屡受侵害,医患关系持续紧张,医务人员声誉不断降低。造成这一切的重要原因就是一双巨大的“黑手”——回扣。面对这种形势日益严峻,运用刑法加以调整的必要性日益深重。CompanyLogo一、在经济类犯罪中主体及罪名的相关区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CompanyLogo涉及医务人员贿赂罪的犯罪行为三大类:三大类:33..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该医务人员不论其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该医务人员不论其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定罪。1.1.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2.2.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动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CompanyLogo主体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CompanyLogo二、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受贿罪案例:徐州市某医院检验科主任包志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包志明,现年50岁,2001年任徐州市某医院检验科主任。2003年春节前,包志明收受试剂供应商陈某2000元,帮其获得了某项试剂的长期供应合同,后包志明再次收受其现金1.8万元。2004年春,包志明以解决费用为名,公然向检验设备供应商刘某索贿人民币2万元。几年间,包志明单独受贿6万余元。2004年,包志明和主管试剂的检验师迟银娥合谋,收受戴某现金后,与戴某签订购销合同。一来二往,戴某基本“承包”了检验科的大部分采购量。在此期间,戴某先后19次向迟银娥的银行卡汇款,共计人民币251860元,被包志明迟银娥二人均分。2005年6月,包、迟二人利用申报生化试剂采购计划和代为验收入库的职务便利,指使南京某供应商陈某虚开购买生化试剂发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6.72万元,由迟银娥办理虚假入、出库手续。发票报销后,赃款落入二人口袋。陈某趁机向中心医院推销高于徐州当地市价的试剂,包、迟二人不得不违心接受,仅此一项,该院损失惨重。2006年4月18日,包志明、迟银娥二人被举报。在讯问中,包志明拒不伏法。检察官们克服了种种困难,对每笔证据进行印证核查,很快查清了包志明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的事实。在铁的事实面前,包志明、迟银娥交代了其贪污、受贿问题。2007年1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包志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