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建立全国国有资本金统计报告工作规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报备
第五条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由企业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企业会计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
企业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文件,具体包括:第1页共6页(一)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二)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编制范围第九条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
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