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周雪媚,*,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英,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瑶,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雄森五金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委会龙洲路江村桥侧一路2号
经营者:麦国开,*,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麦志雄,*,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昌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雪媚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雄森五金电器厂(以下简称雄森五金厂)、麦志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于202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李全英、张淑瑶,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请:1
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定作款164988
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8日起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22年2月24日为1011
24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开设了一家自称“御彩”的印刷加工店(未登记注册),被告雄森五金厂是生产各类电蚊拍的厂家
原告按该厂要求承揽其用于粘贴产品上的功率贴、保修卡、警示标志,供应说明书等印刷品,由雄森五金厂下达订单,原告制作完毕后交货给被告雄森五金厂或其指定的单位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雄森五金厂尚有123709
2元价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与被告麦志雄协商,被告雄森五金厂于2021年6月2日通过其采购交付一张其关联单位佛山市顺德区雄井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为出票人的支票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