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备课资源●历史回眸原始社会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人们过着一种一切生产、生活资料都归公有的原始共产主义生活。但进入文明社会后,原始社会的公有制遭到破坏,一种“家天下”的世袭制度建立起来,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原来的土地公有制也被所谓的土地国有制所代替。商周时期的井田制就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是井田制的鼎盛时期,井田名义上归国家所有,由周王将全国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贵族再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分授给国人(即平民)耕种,同时自己留下一部分役使奴隶耕种。贵族分授给国人的土地为“私田”,贵族自己占有的为“公田”,贵族要向周王贡献财物,国人则要通过无偿为贵族耕种部分公田的方式来服劳役地租。到春秋时期,奴隶主贵族经常驱使奴隶在公田外开辟田地,国人也在份地以外开辟田地,这些也谓之为私田,对于这部分私田的耕种,贵族无须向周王贡献财物,国人也无须向贵族负担劳役。随着牛耕和铁器的广泛使用,私田越来越多,成为井田制内部的对抗力量。奴隶不断逃亡,另辟耕地,也成为自耕农。国人也不愿耕种份地受贵族奴隶主的剥削,打破宗法关系,逃到别处开荒种地,成为自耕农。自耕农的增多,奴隶和国人的减少,使奴隶主贵族失去了往日的经济基础,于是千方百计控制奴隶和国人逃亡,阶级矛盾不断尖锐激化,斗争的结果,使一些开明的贵族采取了新的剥削方式,把土地租给奴隶和国人耕种,让其交纳一定的地租,这种剥削方式便是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方式。于是公田与私田的界限打破了,都成了个人私有的土地,当然这是通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变法来最终实现的。在这些变法中,管仲的“相地而衰征”与鲁国的“初税亩”实际上使土地私有合法化,而秦国的商鞅变法,则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于是,井田制度在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后瓦解了。战国以后,井田制虽然逐渐瓦解了,但国有土地并没有完全消亡,只不过越来越少罢了,这部分土地仍由国家掌握,主要用于封赏和对百姓授田,北魏、隋唐根据均田制对农的授田属于国有土地,一些朝代进行的屯田(无论军屯或民屯)也属于国有土地。但社会上更多的是各种形式的私有土地,战国以来土地私有制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君主土地私有制、地主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土地私有制。在一个封建王朝刚刚建立的时候,国家往往还能控制较多的国有土地,为了发展生产,巩固统治便分授给农民小块的土地,使得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得以发展,北魏、隋唐的均田制便是明显的例子。但到了一个朝代的后期,由于地主的土地兼并,使得“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无立锥之地的农民迫于生计,揭竿而起,从而引起社会的动荡,一些朝代的统治者便采取措施限制地主的土地兼并,如唐朝的两税法、宋朝的王安石变法、明朝的一条鞭法等,以保护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但这些措施大都以失败而告终,不能起到抑制兼并的目的,特别是到了明清时候,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通过土地买卖而广占田地的现象日益严重。这样地主土地所有制成为我国封建社会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地主土地所有制就成为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另一个基本特点。由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往往靠租种地主的土地维持生活,这使得租佃关系日趋普遍,这种租佃关系在秦汉时期往往还带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到宋代,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明清时期则成为农村经济中的主要形式。这时农民与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已大为减弱,这对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有很大好处,同时对雇佣关系的发展也有促进作用。管仲何以主张“相地而衰征”中国井田制的瓦解是从税制改革开始的,而首先进行税制改革的就是齐国的管仲,管仲实行“相地而衰征”的新税制,打破了公田和私田的界限,在客观上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那么,管仲何以率先“相地而衰征”呢?古代中国的井田制是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由国家分配,不准买卖,个人没有处置权。据《孟子·滕文公上》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