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村民自治公约××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年月日第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搞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履行全体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特制定本公约。一、自觉晚婚晚育,不早婚、早育、私婚、非婚生育。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超生、不弃婴溺婴,不非法抱养、送养婴儿。三、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不侮辱、歧视、虐待女婴和生女婴以及不育的妇女,不做性别鉴定。四、积极参加镇、村组织的计划生育知识教育,按要求参加环(孕)情检查,接受随访服务,意外怀孕及时申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生育孩子后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五、发生脱环、自然流产、出生、婴儿死亡等现象,应在当日如实向村民小组长或村计划生育协会申报情况,特殊情况需做补救手术的,须经村委会审核上报。六、村委会与每对已婚育龄夫妇签订自治合同。村民须自觉履行自治合同义务,村委会及时提供相关服务。七、本村育龄人口离开居住地30日以上,必须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镇计生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流入地以后,寄回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八、外地育龄人口流入本村,须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提供住房的房主,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协助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九、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台账,健全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单、征收社会抚养费花名册、外出外来人员登记花名册以及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的花名册等。十、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低保应给予的优先第1页共7页享受。十一、计生管理员(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年月日第二篇:村民自治公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为实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和群众自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使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一法三规一条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二、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婚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提倡晚婚晚育,严禁早婚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三、严格实行我国现行生育政策,凡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都必须做到持证生育,严禁非法收养、抱、送养子女。四、认真执行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的节育技术政策,做到落实节育措施及时(上环要在婴儿出生42天后至三个月内,结扎要在婴儿出生白天内)。出现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坚持一年四次的查环查孕制度,凡49周岁以下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查环查孕。六、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如发现擅自终止妊娠者,属第一胎的落实上环措施,五年内不安排生育指标,第二胎的吊销《生育证》并不安排再生育。七、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全村每个家庭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八、凡本村村民拒绝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者视为放弃权利,今后如需村委会给予出具相关证明,村委会将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决定,并停止一切福利和优惠待遇。九、凡属于流动人口都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要自觉申报并接受审验,流动第2页共7页人口主动到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和外出合同手续。十、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计生政策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义务,并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十一、实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关于违反计划生育处罚规定处罚。奖惩的具体条款按合同的规定依法实行。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