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病历归档顺序及病历复印相关规定兴山县人民医院宋秀俊1
住院病案首页;2
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3
病程记录包括:⑴首次病程记录、⑵日常病程记录、⑶上级医师查房记录、⑷疑难病历讨论记录、⑸交接班记录、⑹转科记录、⑺阶段小结、⑻抢救记录、⑼会诊记录、⑽死亡病例讨论记录、⑾产前检查记录单、分娩记录(上面必须附有产妇指印及新生儿的脚印)、产程图、新生儿记录、医患沟通记录;5
术前小结或者术前讨论记录;6
授权委托书;7
输血同意书;8
手术同意书;9
麻醉术前访视单10
麻醉同意书;11
麻醉记录单;12
麻醉记录;13
手术记录;14
手术护理记录和手术安全核查表;15
病检报告单;16
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17
会诊单;18
医学影像报告;19
特检和常规检验报告单;20
临时医嘱单;21
长期医嘱单;22
护理记录单;23
(多次手术其归档顺序按每次手术的术前小结或者术前讨论记录至手术护理记录顺序进行整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患者及家属和相关机构申请病历复印或复制的管理,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病人服务,制定本规定
注:本院规定一般情况下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进入档案室后方能复印,特殊情况除外(如医疗事件、公安机构办案等)
湖北省医疗机构病历复印或者复制工作规定一、申请对象(一)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
二、需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一)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出院证明书和出院结账单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身份证、出院证明书、出院结账单、患者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委托书)等材料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