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律服务现状及对策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产生于80年代初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定性于立足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为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接受公民企事业基层政府的委托,由特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一定范围的法律服务和帮助活动
20年来,我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始终坚持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宗旨,在促进首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加强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满足基层社会和广大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自它产生至今,其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制,对其发展的趋势也缺少稳定的宏观发展思路,从而引起队伍不稳定、管理不健全、信誉下降等诸多问题的出现
这是我们当前工作中问题的症结所在
现就有关情况作一简要分析,以供参考:一、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发展历程我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从1985年开展起来的,主要是弥补当时律师、公证人员不足,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初期成立的法律服务所依托乡镇、街道司法科,除开展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外,还承担着基层司法行政的职责,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宣传,开展综合治理等工作
1993年,随着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基层法律服务突破了单纯依托乡镇、街道司法科的办所模式,扶植、发展了一批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两不四自”所,形成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多种体制并存、相互竞争的局面
*年3月31日,司法部发布59号、60号令,即《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机制、建所模式、运行机制、执业准入、执业监督等做出了有关规定
*年10月,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部署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本着积极、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