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桂06行初15号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那蕾村百里口二组
诉讼代表人谢乃旺,组长
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那蕾村百里口三组
诉讼代表人谢乃寿,组长
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那蕾村百里口四组
诉讼代表人谢乃由,组长
委托代理人胡雪松,广西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北法定代表人荣毅宏,代理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中军,扶隆镇党委委员
被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防城港市中心区市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何朝建,市长委托代理人韦昊良,防城港市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卢振佳,防城港市法制办干部
第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那蕾村百里口一组
诉讼代表人谢绍益,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乃旺,那蕾村百里口村民
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那蕾村百里口二组(以下简称“百里口二组”)、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那蕾村百里口三组(以下简称“百里口三组”)、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那蕾村百里口四组(以下简称“百里口四组”)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防城区政府”)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关于防城区大莱镇那蕾村百里口一组与百里口二组、三组、四组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防区政处[2015]9号,以下简称《林地处理决定》),及被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防政复决[2015]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百里口二组诉讼代表人谢乃旺、百里口三组诉讼代表人谢乃寿、百里口四组的诉讼代表人谢乃由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雪松,被告防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中军,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韦昊良、卢振佳,第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那蕾村百里口一组(以下简称“百里口一组”)的诉讼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