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职业道德》药学职业道德药学的职业活动涉及公众的健康和生命,社会对药学职业活动的期望中的一部分逐渐形成为广泛的各种控制,这些控制一部分形成社会法规,一部分形成药学职业道德准则,简称药学道德
前者属国家对药学人员、药学职业、药品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惩罚
后者主要是通过职业活动教育培养,使之融入药学人员的个人意识,成为这个群体共同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即便没有被动的惩罚它也会自觉遵守
而其强制性仅反映在公众舆论和自我良心的谴责方面
药学职业道德准则,是在药学职业社会化的长期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并还在不断发展
我国古代药业中便有“地道药材”、“遵古炮炙”、“药真价实”、“对症下药”、“童叟无欺”等药学职业道德准则,反映了采购、生产和销售中药学人员的行为准则,流传数千年,虽然内涵及表达方式有了变化,但仍不失言简意明,易化入自我意识的优点
药学职业道德准则,是包括执业药师在内的所有药学人员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反映了对病人,对药学职业,对公众什么是最好的思想、行为,反映了药学职业活动中什么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它是指导药学人员,特别是执业药师与病人及公众之间关系的准则
第一节药学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与规范一、药学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药学职业道德原则,是从事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药学人员在药学领域活动和实践中应遵循的根本指导原则,它是调整人际关系的准则,它统帅着药学职业道德的一切规范和范畴,贯穿于药学职业道德发展过程的始终,是评价与衡量药学领域内所有人员的个人行为和思想品质的最高道德标准
药学领域的实践都与人民的健康紧密相关,这就决定了药学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应是:以病人为中心,为人民防病治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优质药品和药学服务,实行人道主义
(一)以病人为中心,实行人道主义,体现了继承性和时代性的统一人道主义是古今中外药学职业道德传统的精华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