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普通程序本章内容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第二节起诉和受理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第四节开庭审理第五节撤诉与缺席判决第六节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民事诉讼附属程序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破产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一、普通程序的概念二、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一、普通程序的概念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二、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一)系统性和完整性(二)广泛性和通用性第二节起诉和受理一、起诉二、受理一、起诉(一)起诉的概念和条件1
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条件(1)有适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起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受理(一)受理的概念和意义受理,是指受诉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进行的职权行为
(二)审查起诉和立案1、对起诉的审查(1)审查起诉的内容和范围(2)审查起诉的形式要件(3)审查起诉的实质要件,即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2.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期限为7日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的处理(三)受理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
受诉法院取得对该案的审判权
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