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进出口商品归类第一节《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结构和特点《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简称《协调制度》或HS编码)是指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从而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一、《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协调制度》的总体结构包括三部分内容:商品归类总规则;按顺序编排的目与子目编码及条文;类、章及子目注释。《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协调制度》采用由六位数税(品)目和子目构成的编码[税(品)目号中第1-4位称为税(品)目,第5位开始称为子目]。从类来看,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从章来看,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功能)来划分的;从税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按动物、植物、矿物质顺序排列。二、《协调制度》的主要特点(一)完整性《协调制度》目录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类列出;(二)系统性《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遵循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并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三)通用性《协调制度》目前已为180多个国家(地区)所采用;(四)准确性《协调制度》目录所列税(品)目的概念明确,内涵和外延明了;(五)完善性《协调制度》在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各国还可提出修正意见,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第二节《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中商品归类总规则一、规则一(一)规则一的内容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二)对规则一的解释和说明1.《协调制度》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因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2.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1)按照税(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2)如税(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二、规则二(一)规则二的内容1.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2.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二)对规则二的解释和说明1.规则二.1的第一部分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所限,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即第三十八章及以前各章所包括的货品)。2.规则二.1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己组装物品的同一税目。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所限,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即第三十八章及以前各章所包括的货品)。3.规则二.2是关于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税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税目。但应注意的是,仅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在类、章注释或税目条文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按规则一的规定进行归类。本规则最后规定,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