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债的一般规定第六章债的一般规定第一节债的概述第二节债发生的根据和债的变更第三节债的履行与不履行第四节债的消灭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利和义务关系
(一)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1、债的主体——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债的主体——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22、债的内容——权利、义务、债的内容——权利、义务33、债的客体(标的)——“给付”行为、债的客体(标的)——“给付”行为注意:区分“债的标的”与注意:区分“债的标的”与“债的“债的标的物”标的物”
给付行为的客体(标的)
给付行为的客体(标的)
(二)债的法律特征(二)债的法律特征债权为请求权、相对权、债权的相对债权为请求权、相对权、债权的相对性、相容性、平等性、债权自由主义性、相容性、平等性、债权自由主义二、债的分类二、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依据依据债的产生原因债的产生原因:前者依据当事人:前者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如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的意思而产生,如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后者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包括侵权之债、后者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二)货币、财物与劳务之债(二)货币、财物与劳务之债11、依据、依据债的标的物债的标的物不同不同22、区分意义:关于履行、区分意义:关于履行关于抵消关于抵消(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1、财物之债,按照标的物是否为、财物之债,按照标的物是否为特定物特定物,,再进一步分为
再进一步分为
22、区分意义:替代履行,特定物之债无法、区分意义:替代履行,特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