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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债的一般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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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债的一般规定第六章债的一般规定第一节债的概述第二节债发生的根据和债的变更第三节债的履行与不履行第四节债的消灭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利和义务关系。(一)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1、债的主体——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债的主体——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22、债的内容——权利、义务、债的内容——权利、义务33、债的客体(标的)——“给付”行为、债的客体(标的)——“给付”行为注意:区分“债的标的”与注意:区分“债的标的”与“债的“债的标的物”标的物”。。给付行为的客体(标的)。给付行为的客体(标的)。(二)债的法律特征(二)债的法律特征债权为请求权、相对权、债权的相对债权为请求权、相对权、债权的相对性、相容性、平等性、债权自由主义性、相容性、平等性、债权自由主义二、债的分类二、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依据依据债的产生原因债的产生原因:前者依据当事人:前者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如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的意思而产生,如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后者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包括侵权之债、后者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债。(二)货币、财物与劳务之债(二)货币、财物与劳务之债11、依据、依据债的标的物债的标的物不同不同22、区分意义:关于履行、区分意义:关于履行关于抵消关于抵消(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1、财物之债,按照标的物是否为、财物之债,按照标的物是否为特定物特定物,,再进一步分为。再进一步分为。22、区分意义:替代履行,特定物之债无法、区分意义:替代履行,特定物之债无法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四)单一之债与多数之债(四)单一之债与多数之债11、依据、依据主体主体的多个还是单个,如果债权的多个还是单个,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一人,即为单一之债,否则人与债务人均为一人,即为单一之债,否则为多数人之债。为多数人之债。22、多数人之债又进一步分为按份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又进一步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连带之债33、按份之债: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按份之债: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债。44、连带之债: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连带之债: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间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同样发生效力。(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11、依据、依据债的标的债的标的是单一还是多个:如是单一还是多个: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标的可供当事人在履行债果有两个以上的标的可供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行使选择权以最后确定履行标的,即务时行使选择权以最后确定履行标的,即为选择之债,否则为简单之债。为选择之债,否则为简单之债。22、选择之债的标的是多个、选择之债的标的是多个33、选择之债必然要向简单之债转化、选择之债必然要向简单之债转化44、选择权的确定、选择权的确定((11)协商确定)协商确定((22)数宗给付中因其他给付不能,)数宗给付中因其他给付不能,只存一宗给付只存一宗给付((33)由当事人选择)由当事人选择思考:思考: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2~~33首,每首酬金首,每首酬金2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AA.特定之债.特定之债BB.单一之债.单一之债CC.选择之债.选择之债DD.法定之债.法定之债一、债发生的根据一、债发生的根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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