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分析含义:《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适合该法
民办高等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性高等教育
一、《促进法》出台的背景与动因(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体系,也就意味着一定的私有经济的存在具有了合法性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倡导的公平竞争,使教育消费者在公办高等教育与民办高等教育之间有了自由选择的可能
第三,市场经济通过市场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从而也带动教育需求的增长
(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动首先,可以缓解高等教育大众化与政府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矛盾其次,灵活自主的民办高等教育紧密联系社会且富于创新,将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新的思路第三,私立、公立高等教育并存,相互竞争,必将促进高等教育质量有更大的提高,更加面向“大众”开放
(三)已有相关政策本身的局限性1
政策上存在严重的歧视倾向一是校名歧视二是社会待遇歧视三是招生歧视四是专业设置歧视五是文凭授予权上的歧视2
政策价值取向的公益性与实践中投资寻利性之间的冲突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高校作为教育事业和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必然要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规定的制约下运作,这就意味着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只能“捐资办学”,不能“投资办学”,不享有民办高校财产的所有权,也不享有民办高校财产的收益权,不能获得基于财产所有权的财产回报
严禁民办高校向社会公开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