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企业的设立、购并、第九章企业的设立、购并、分立、清算分立、清算第一节企业的设立第二节企业的购并第三节企业的分立第四节企业的清算一、企业组织形式(一)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资企业特点有:①只有唯一一个出资者;②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③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而言,独资企业的收益纳入其他收益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独资企业的优点是结构简单、容易开办、利润独享、限制较少
缺点是:①出资者负有无限偿债责任;②筹资困难,由于个人的财力有限,企业往往会因信用不足、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筹资障碍
(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是: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③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属于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④有关合伙企业改变名称、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分不动产或财产权利、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要事务,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⑤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优点是开办容易、信用相对较佳;缺点是责任无限、权力不易集中、有时决策过程过于冗长等(三)公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登记设立,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所称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