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如何区分“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
答:“无限责任”界定的是非法人企业的“对外负债”如何清偿,即投资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
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首先应当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对于不足的部分,“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继续清偿
如果投资人当时的财产不够时,应当用以后的收入继续偿还
连带责任界定的是“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即不管投资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每个投资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
合伙人内部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对外),【即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要求清偿】但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内)
【即合伙协议对外无效,对内有效
】1、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
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
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5注A
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B
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C
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D
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答案】AD问3: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如何理解“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甲、乙、丙三个注册会师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