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三章交易方式-2-第八条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九条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