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化内镜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谭庆华博士主任医师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消化内科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消化内科概述签署知情同意是医患沟通中最基本的伦理学和法律要求,不只是在拟好的知情同意书上签名,主要还包括对患者权利的告知
知情同意的获得,一定程度上是降低了我们的工作效率
处理医疗风险的一种方式,应让患者充分了解到,即便是最完美的内镜诊疗过程,都是存在风险的
发展史希波克拉底誓言的首要原则就是“无伤害”
20世纪50年代以前,医学界主要关注的是给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避免患者受到伤害
在19世纪以前,如果某些检查结果让患者知道后将造成不良后果,都采取尽可能少告知患者的方法来避免患者因此受到伤害
基于这样的原则,患者自主权和选择权就被置于次要地位
在18、19世纪,某些医生开始尝试将患者病情告知患者,目的是教育患者,说服其配合治疗,但患者仍没有自我决定权
1914年,美国学者卡多佐大法官提出一个立法观点:任何一个成年并心智健全的人都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对其身体的任何处置
这是现代知情告知和知情同意的法律基础,法律赋予了患者自我决定权,同时也强制要求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处置前必须对患者进行告知,获得患者的同意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1950年,1例经腰主动脉造影的患者发生了偏瘫,法院根据医生术前未充分告知的事实,判医方败诉
知情同意是医患双方的共识医方角度:从医生或医学角度认为可告知的才告知患方
患方角度:医生在进行特殊治疗前,必须充分告知患方在相关信息方面的合理诉求
充分告知相关处置的性质、可能的后果、风险处置预案
多半采用患方角度
后来的多个相似案例强化了这一观点
知情同意——医生向患方公开特定处置过程利弊的信息,患方向医方提供可能相关的自身信息
最后,医患双方根据这些信息共同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