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规范一、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的精神,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范。各类各级教育机构结核病控制工作参照此规范执行。二、部门职责(一)各级各类学校是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学校要建立校长、校医(保健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分级负责的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学校卫生保健机构,配备专(兼)职校医或保健教师。要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和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学校结核病控制管理制度,落实结核病控制工作职责。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肺结核患者的日常发现、病例管理、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工作。做到对结核病的早发现、早控制,有效应对学校肺结核疫情。(二)市卫生局会同市教委制定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和措施。制订学校肺结核疫情监测与处置工作规范,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市教委通报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三)市教委负责对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合市卫生局制定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和措施。会同卫生部门定期组织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的培训与督导。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肺1结核疫情处置工作。(四)市结防所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制订学校结核病控制规范和学校肺结核疫情监测与处置工作规范。为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的培训、督导与评价提供技术指导。(五)区卫生局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辖区普通高等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的有效实施。(六)区结防机构1.作为学校结核病控制的技术指导单位,负责指导辖区学校开展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肺结核患者的日常发现和病例管理。2.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监测与疫情处置、密切接触者筛查和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3.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对校医、学校管理人员的结核病控制工作培训。三、常规工作内容(一)体检1.新生入学体检将结核病筛查列入新生入学体检的必检内容,把好入学体检关。由学校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或预防保健机构具体承担结核病筛查工作。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生健康体检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结核病筛查项目包括对所有新生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调查X线胸片检查和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检查,对X线胸片检查异常或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痰结核菌检查等。对于体检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应按“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见下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体检发现的单纯性PPD强反应者应加强健康教育,鼓励2学生采取自愿原则下的预防性治疗措施,加强治疗管理,提高单纯性PPD强反应者的预防性治疗率,并保证预防性治疗的完成率,降低发病风险,实现学校结核病控制的关口前移。2.教职员工体检教职员工年度体检应包括肺结核可疑症状调查和X线胸片检查,X线胸片检查异常或有可疑症状者进行痰结核菌检查等。(二)及时发现肺结核患者1.提高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主动就诊意识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和教职员工结核病防治意识,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时及时就诊。2.加强肺结核患者的监测与发现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肺结核监测工作。要建立健全学校—院系—班级肺结核监测网络,由班主任或班干部担任班级监测员,由校医院/校卫生室负责对监测员进行培训。监测员具体负责肺结核监测工作。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结核病可疑症状,发现有上述症状者及时督促就医诊治。对因病缺勤的学生,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患病种类、可能的病因、在何处治疗等。如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以上,咯血或痰中带血丝)或缺勤追踪时怀疑为肺结核患者时,应及时登记在“学校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排查登记表”(见附件1)中,并及时上报给校医院/卫生室。校医院/卫生室进行转诊并组织开展患病学生的追踪,了解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情况。3.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密切接触者筛查是学校主动发现肺结核患者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