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价格认定工作谢启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并且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然而,当国有资产完成其使用价值,达到或近达到其使用寿命时,或者需要设备和技术更新,旧有资产达不到现实需要,在处置这些旧有国有资产方面,如何进行规范和加强管理,目前,我国尚无相关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规章和文件,笔者根据近年工作实际,从价格认定机构角度谈谈在处置国有资产方面的一点体会: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目前,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模式是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分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由政府分级监管,由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配置、处置、租借等由各行政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财政和国有资产在管理环节上只有笼统项目、数量和资产原值,没有实物,更无物品状况和使用情况,在监督管理上不规范,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在配置、使用、调剂等方面既不规范,又不能达到最佳利用效率,而且往往容易出现重复配置、多头配置、无用配置、有人用没人管等,造成国家财政预算及财政资金不合理支出和浪费现象
通常来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来源一般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取得:1、单位自行购置,由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和实际需要进行购置;2、由单位向当地国有资产和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分管领导请第1页共17页示和申报,通过当地政府采购取得;这两类资产是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