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备案号: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2006吨钢可比能耗限额与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2006-××-××发布2006-××-××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2006前言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节能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IDB33/××××—2006吨钢可比能耗限额与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联合企业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联合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7167-2006《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T6422《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通则》;GB33/××××-××××《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化管理要求》;《关于颁发〈钢铁企业能源平衡及能耗指标计算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冶金工业部(82)冶能字第551号;《关于统一钢铁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各类能源折算系数的通知》冶金工业部(84)冶能办字第005号;《主要行业产品能源消耗指标培训材料》主编单位:国家统计局工交司、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2006年8月
3定义吨钢可比能耗是指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每生产一吨粗钢,从炼焦、烧结、炼铁、炼钢直到企业最终钢材配套生产所必须的耗能量及企业燃料加工与运输、机车运输能耗及企业能源亏损所分摊在每吨粗钢上的耗能量之和
不包括钢铁工业企业的采矿、选矿、铁合金、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煤化工产品及其它产品生产、辅助生产及非生产的能耗
4吨钢可比能耗的限额本限额适用期限为2006年~2010年
指标名称计量单位指标限额吨钢可比能耗千克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