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制度反腐应寻求腐败受惩处的必然性韩非子在《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中讲到,楚国丽水出产黄金,很多人偷偷地采集金子,楚国采金的禁令是:抓到偷采金的立即五马分尸
被杀死的人很多,丽水都被堵塞了,但还是不断的有人偷采金子
对大罪的处罚没有比在街市上五马分尸更重的了,偷采金子的人还是不断,这是因为偷采金子的人不一定必然被抓到
如果有人这样说:“把天下给你,但要把你杀死
”即使愚蠢的人也不会要天下
因为不一定必然被抓住,所以有五马分尸示众的酷刑,偷采金子的人还是不停止;知道要死,那么给他天下他也不要
据此,韩非子认为“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
由此,不禁想到当前反腐败的严峻形势,从被查处的案件看,其“前腐后继”层出不穷,窝案、串案越来越多,腐败势头不减,出现这种现象,制度上的不严密,执法执纪的不严格,使腐败行为未受到必然的惩处是一个因素
因此,当前反腐败,应当寻求使腐败行为受惩处的必然性
导致腐败行为受惩处的必然性不够的原因有:一是制度上缺失和制度上的不严密性
我国现在正处于一个利益分配的不稳定时期,也是各种矛盾凸显时期,在规范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等方面的的制度看似很多,其实有的制度缺失
如对事业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处分规定没有,导致基层无法落实,也造成纪律处分上的不公平
或者有制度,但不够严密和细致,其操作性不强,导致在执行时刚性不够,比如中央和上级的一些项目资金及一些惠民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就出现这一问题
如农民工就业培训、新农村合作医疗等,由于对项目资金如何落实、如何监管、如何实施等各个环节没有严密细致的制度进行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对自律不严的领导干部来讲,就成了“机会”,可以上下其手,违法乱纪,有些被查处了,最后感叹是制度不严害了人,不是一点道理也没有
二是对贪污腐败的执法执纪不够严厉
我们现行对贪污行为的界定,在香港则是定为盗窃罪的
试将我们关于盗窃罪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