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和无效婚姻制度[论文摘要]修订婚姻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各项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巨大进步
但同时也应看到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制度构建方面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本文试图通过一起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法院终审判决的申诉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对修订婚姻法中的相关制度及其对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影响做一粗浅分析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无效婚姻民事检察监督权……一、案情介绍王某,男,某外国公司驻京代表
罗某,女,无业
二人于96年10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97年4月登记结婚,罗某从89年起就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且婚后也未治愈,但罗某及其家人对王某及婚姻登记机关均隐瞒了该事实
婚后不久,二人因无法共同生活而分居,2000年1月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在得知罗某患有精神病后,遂请求法院确认该婚姻无效
经一审法院鉴定:罗某在本次诉讼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一审法院判决
准予二人离婚;婚后财产和王某名下存款,双方各得一半
二人均不服该判决,分别上诉至二审法院
罗某请求将分居及诉讼期间王某的工资收入列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王某仍主张该婚姻无效且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
王某所称罗某婚前隐瞒精神病,此婚姻应属无效婚姻一节,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定,对其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因罗某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对其上诉请求也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人仍不服终审判决,先后持上诉理由到检察机关申诉
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果
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罗某对该婚姻的缔结有过错,且对自己主张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罗某予以认可并主动撤回其申诉;申诉人王某在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同时还向市高级法院提出申诉且已被受理,根据申诉人不能就第1页共19页同一案件同时在检、法两家申诉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终止审查
本案是在修订婚姻法实施前夕,终审判决的一起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