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几个问题蒋志培入世后的中国法院要严格执行已经符合WTO规则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认真将法律的各项规定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实施
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积极、慎重采取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的第五十八条都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比专利法更进一步规定了诉前的证据保全
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也完善了证据保全的措施
为正确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申请人资格、案件管辖、适用条件、担保、因错误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等问题,均作了详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也将作出类似具体解释
各级法院在具体执行时,一定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驳回
对侵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在采取这一措施时,应当特别慎重
必须强调的是,在适用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要注意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盗版等侵犯商标权、著作权行为表现形式上的区别
假冒、盗版的行为一般比较明显,易于辨别认定
而专利侵权行为常常不易判断,需要以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进行对比
同时在侵权情节与行为人主观方面也有区别
在审判实践上就很难一律在48小时内作出执行某项措施的裁定
为了严肃、准确地实行这一措施,对在48小时内不能决定立即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可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确定的时间接受询问,然后再作出裁定
在对付盗版假冒等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