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备药品使用规定为确保临床治疗用药合理、有效,防止患者在住院期间使用自备药品发生用药意外,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及药监局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一、自备药品的定义:自备药品是指:①患者从其他正规渠道购买的合格药品
②患者由于慢性疾病等原因需要长期服用而从家中或随身带入院的药品
二、自备药品剂型范围:包括注射剂型、口服剂型、其他剂型
三、原则上不主张使用患者自备药品;仅在医院或医生允许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使用
医师在患者入院评估时,应询问患者自我给药情况,并告知患者本院不主张使用自备药品的规定
护士发现患者自我给药情况,应立即制止并报告主管医生
任何药品的使用必须有医嘱和使用记录
四、如特殊情况下患者确需使用自备药品时,进行医嘱开具和药品核查:1.医生开具用药医嘱,注明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在自备药品品名旁注明“患者自备”
2.使用自备药品必须通过核查后方可使用
(1)核对人员:护士和/或药剂师
(2)核查内容:①药品外观;②注射剂核对品名、规格、剂型、批号、效期、批准文号等;③口服及其他剂型包装完整者核对品名、规格、剂型、批号、效期、批准文号等,散装者核对品名、规格、剂型、效期、批号
(4)核对结果:经核查符合规定者,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不符合者告知医师和患者(或家属)
(3)患者提供内容:①患者应说明自备药品的合法来源
②患者应向主管医生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病情需要使用的自备药品、使用原因及用法用量等,还应提供入院前使用该药后发生过的不良反应、应用经验等
五、患者自备药使用流程经上述核查符合规定的自备药品按以下流程执行
医生和患者(或家属)签署《患者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后,主管医师方可开具处方(医嘱),并将《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于患者病历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