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控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病死动物,是指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检疫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第三条本细则针对全市畜禽养殖场户(以下简称养殖场)产生的病死动物
畜禽屠宰场、动物诊疗等环节产生的病死动物应当自行委托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处理运营单位)处理,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移交程序,做好相关记录;处理运营单位持委托协议复印件到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具备自行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湖州市实行“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保险联动、企业运作”的运行机制和“场报告、点收集、县监管、市处理”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模式
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并执行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责任制度、重点场所巡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六条市农业局主管本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县区农业局(农林局)主管本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区畜牧兽医局负责本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养殖、收集、暂存、移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工作,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