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秩序,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含大学医院、临床医学院)所有开展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各院系(中心、医院)要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严格执行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管理岗位职责,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各院系(中心、医院)应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体系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学校实行学校、院系(中心、医院)、实验室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院系(中心、医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
院系(中心、医院)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负责同志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第七条各院系(中心、医院)要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督查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八条各院系(中心、医院)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
第九条各院系(中心、医院)实验室要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工作体系,结合各自的特点,认真组织专业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并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档案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第十条各院系(中心、医院)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