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兒童少年保護認識與實務分享高雄縣家扶中心社工督導:張允中2張允中簡歷*樹德科技大學人類性學研究所畢業*文化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系畢業*高雄縣家扶中心社工督導*正修科技大學幼保系講師*高雄縣社工專協第二屆常務理事、第三屆監事*台灣性學會第二屆理事*高縣家扶中心中崙社區服務隊、岡山展愛隊義工督導*慈惠護專志工社指導老師*台北、高雄張老師督導*曾獲95年第三屆高雄縣社工專協社工專業人員表揚-家庭服務獎*曾獲救國團張老師-金手獎3兒童保護的由來1874年MaryEllen事件始末1874年一名九歲女童MaryEllen,遭受其養父母的長期不當對待的消息,被一位負責紐約市貧民工作的社工員發現,MaryEllen遭受到身體的毒打、被鐵鍊栓在家中且經常挨餓,社工員向警察機關求援,但並無法令規範,警察機關無法受理,社工員遂向「動物虐待預防會社」求救。4兒童保護歷史及立法1963年制定通報法的範例,使得兒童保護正式成為政府政策。1974年通過「兒童虐待防治與處遇法案」,並提出兒童虐待的定義:「對十八歲以下兒童有照顧義務之人,因疏忽或不當作為,使兒童遭受身體、心理、或性虐待的傷害,兒童之健康及福祉因而受到傷害或威脅」。5台灣兒童保護歷史及立法台灣於62年訂定兒童福利法70年代民間團體的積極運作民間團體運用媒體力量,喚起社會大眾對兒童保護相關議題的覺醒,使兒童保護成為民間團體對政府強力訴求的政策。82年「兒童福利法」修正公布實施政府為宣示保護兒童最佳利益,為兒童保護政策的主要法源依據,明確規範「兒童最佳利益優先」、「責任通報制度」、「國家代行監護/親權」等兒童保護概念。6台灣兒童保護歷史及立法92年合併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因應社會變遷及擬定相關法案補充原兒童福利法之不足,另考量兒童及少年之需求與問題。這項法案賦予政府介入家庭,保護兒童及少年的公權力,內容包括:虐待發生時,政府必須介入調查評估與處遇、兒童人身安全受威脅時,政府採強制性或公權力的介入、提供家庭維繫或家外安置服務、父母責任及媒體限制等方面的規範。7台灣兒童少年保護方案美國:1960年享利肯普(HenryKempe)發表『受虐兒童症候群』開始受到重視。台灣:民國76年家扶基金會開始倡導兒童保護觀念,本中心自78年7月正式接受高雄縣政府委託此方案,並成立兒保專線,提供兒童緊急救援,庇護安置,並巡迴各地進行兒童保護宣導。92年開始,高雄縣兒少保護工作邁入新紀元,由政府公權力站在兒保第一線,家扶中心社工人員則進行第二線的輔導服務工作。8兒童少年保護工作的意涵廣義:其目的在保護孩童生長環境中的安全,終止任何危害孩子身心發展的不良待遇,以降低或減少各種傷害。狹義:是指外人、父母、主要照顧者或家庭中的成員對未成年的孩子有虐待、遺棄、疏忽等情事發生,以致剝奪兒童少年的基本生存權益及影響身心發展時,政府國家需運用公權力介入,以保護之。兒童少年保護以『孩子為主體,著重在家庭』為理念。9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一、受虐人數根據內政部兒童局的統計,95年全國兒童少年受虐保護個案高達10,094人;受虐兒童少年人數平均每年增加一成,每55分鐘就有一個孩子受虐。96年全國兒童少年受虐保護個案為5,727人。97年全國兒童少年受虐保護個案為5,835人。10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二、施虐者身份施虐者有8成以上是孩子的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年別總計父母(養父母)照顧者親戚機構同居者其他93783753214943036197656949897669076447811413672951009474376394744238593961356698426656672934095697137031005471478222304120111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一、受虐人數年別合計兒童(人)少年(人)896,0594,0931,966906,9274,4662,461916,9024,2782,624928,0135,3492,664937,8375,7962,041949,8977,0952,8029510,0946,9903,1049613,5668,9624,6049713,7038,7584,94512相關法令規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92年5月28日公佈※所謂的兒童指未滿幾歲之人?少年是指幾歲以上未滿幾歲之人?家庭暴力防治法87年6月24日公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6年1月22日公佈13責任通報制兒童少年福利法規定,下列人員具有責任通報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