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办法★★★★★淮南市建设委员会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目录一.关于印发«淮南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建委建管[2006]190号)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基本规定3.第三章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4.第四章砌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5.第五章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6.第六章楼地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7.第七章外墙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8.第八章门窗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9.第九章屋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10.第十章附则二.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建质[2004]18号)三.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省建设厅建管[2004]64号)四.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省建设厅建管[2001]191号)五.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省建设厅建管[2005]22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建委建管[2006]19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淮南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淮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反馈。原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与本实施办法有冲突处,请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附件:淮南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办法淮南市建设委员会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抄报:省建设厅抄送:各区、县建委、质监站(分站)淮南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止)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是在对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进行统计调查的基础上,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控制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第三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实施办法。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对质量通病易发部位的设计审查,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第六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应提供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第三章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第七条建设单位(一)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二)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三)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与买受人明确约定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解除合同(退房)的条件,及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办法。(四)要保证合同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懂得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将门窗、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五)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应将质量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通病未经整改的,不予验收。第八条勘察单位(一)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按照2《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提供完整的勘察报告。(二)拟建工程场地或地基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崩塌的可能时,应分别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危害和崩塌勘察。第九条设计单位(一)加强对质量通病易发部位的细部构造设计。(二)在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三)将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第十条图审单位(一)在加强住宅工程结构安全性审查的同时,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的构造措施、细部设计的审查。(二)加强住宅工程构造设计及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的深度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