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的正确使用一、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一)“第一、”、“第二、”或“首先、”、“其次、”等用顿号不规范,应该用逗号,即“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
(二)“一,”、“二,”、“三,”等用逗号不规范,应该用顿号,即“一、”、“二、”、“三、”
(三)“1、”、“2、”、“3、”和“A、”、“B、”、“C、”等用顿号不规范,应该使用齐线墨点(实心小圆点),即“1.”、“2.”、“3.”或“A.”、“B.”、“C.”
(四)序号如加括号,如(1)(2)(3)①②③等不再加标点符号
(五)用“一是”、“二是”、“三是”表示顺序时,可在“一是”、“二是”、“三是”之后分别用逗号
例如:“一是,”、“二是,”、“三是,”
也可以不用标点符号,直接连接下文
(六)用“甲”、“乙”、“丙”、“丁”表示顺序时,在“甲”、“乙”、“丙”、“丁”之后分别用顿号
例如:“甲、”,“乙、”,“丙、”,“丁、”
(七)在“一方面”、“另一方面”之后,可以分别用逗号,也可以不用标点符号,直接连接下文
二、年份中“零”的正确使用年份如用中文形式表示,如“二○○九年十月”,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的长“0”或英语全角字符“O”,而应该用圆“○”(一般在电脑“插入”栏里“特殊符号”或“几何图形符”中选择);年份如用阿拉伯数字形式表示,则中间应该用长“0”表示,如:“2010年10月”
三、公文的年份中“括号”的正确使用印发公文时,年份外的括号应该用中括号“〔〕”,而不应该用小括号“()”或方括号“[]”
如:潍教办字(2011)5号(不规范)潍教办字[2011]5号(不规范)潍教办字〔2011〕5号(规范)四、正确区分连接号和破折号(一)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该使用“~”,而不使用“——”
如:2010年9月~10月中的“~”(使用规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