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购卖拆迁安置房操作实务内容提要:本文通过一则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办理的案例引入对购买拆迁安置房风险防范及律师办理拆迁安置房买卖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主要解决了未取得权属证书时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审查、购房人购房资格审查、土地出让金的补缴以及如何约定过户手续的办理等实务问题,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拆迁安置房被拆迁人购房人拆迁安置房在市场上价格偏低,广受中低收入群体的欢迎
但是由于拆迁安置房一般在出售时尚未取得权证,且何时可以办理权证及房屋价格变化等因素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为发生纠纷埋下了较大隐患,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争议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最近有幸办理一起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
基本案情如下:2011年8月,王某与李某、张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李某、张某将位于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以总价60万元出售给王某,待小区可以办理房产三证时,李某、张某应及时协助铁某办理房产三证,否则承担违约金20万元
2011年9月,王某付清了房款,李某、张某将房屋交付给了王某
至2012年10月,该小区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而李某、张某至王某起诉时未履行其办证义务,遂成讼
通过这个案例,经过研究发现有诸多问题需要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予以注意
为了便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及律师办理拆迁安置房购买纠纷案件,特将系列问题分述如下
一、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1、就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拆迁安置房能否进行买卖由于拆迁安置房在出售时大都没有取得权属证书,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这是否意味着在未取得权属证书时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就目前大量的司法判例来看,人民法院都是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权属证书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仅依据未取得权属证书即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