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6号)精神,现就我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范围以下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91号)等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1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等规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二、基本条件(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按规定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三、资金使用2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期间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四、补贴标准同一年度内,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申报年度我市实际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标准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书面申请享受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其中一项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五、实施程序(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6月上旬前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就业服务管理局书面申请上一年度稳岗补贴,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需提供的材料:1.广元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上年度广元市社会保险征缴计划表复印件;4.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35.上年度失业人员名单及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表复印件;6.用人单位在国家专业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材料;7.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证明材料等资料。(二)受理初审市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申报的有关资料,逐一进行初审,主要审核企业申报的材料是否齐全,“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申报补贴信息”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申报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对审核无误的,交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发改、经信等部门填写“县区初审意见”和“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中旬前,将初审通过的企业《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连同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