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6号)精神,现就我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以下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91号)等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1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等规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