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籍管理,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区范围内国家、企事业单位和民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办学机构。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和其他办学机构的学生学籍进行统一管理,并且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和其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学校负责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审核,并实行学籍管理校长负责责任制。第二章新生入学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条件尚未具备的地方,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特别贫困的边1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推迟到八周岁入学。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延缓。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入学,公办中小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升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按就近入学原则升入初中。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义务教育阶段新生。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送入学通知书,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适龄儿童、少年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第七条因疾病或残疾等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要求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含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缓学或免学书面申请,并出具县(含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材料。缓学时间原则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编列学籍号。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实行全区统一编号。鼓励各地尤其是实行电子学籍管理和有条件的地区同时使用主号和副号的方式编列学籍号,其他地区则只采用学籍副号编列学籍号。2学籍主号的编写方式:学籍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按照学生户籍所在地身份证编码方式编给学生学籍号主号。乡镇以下小学(含中心校)由乡镇中心校编给学籍主号,县级以上(含县)直属学校由学校直接编给学籍主号,最后均由学校主管县级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生学籍主号并保证与学生以后的身份证号相一致。学籍副号的编写方式:学籍副号实行全区统一编号,用14位数字依次排列。前2位数字代表入学年度,第三、四2位数字是地级市代号,第五、六2位数字是县(市、区,或者市直)代号,第七位数字是学段代号(学段分为“小学”和“初中”,分别以“1”和“2”表示),第八、第九、第十3位数字是学校代号,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4位数字为学生顺序号。第九条学校要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纸质或电子义务教育学籍卡,学校负责派出专人对纸质或电子义务教育学籍卡实行管理。纸质学籍卡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编制,由学校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并统一发放到各中小学校。实行电子学籍管理的地区,可在自治区统一编制的义务教育学籍卡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学生其他有关档案资料内容。义务教育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或确认,纸质学籍卡应用蓝、蓝黑或黑墨水填写,填写或涂改要加盖班主任印章。学籍卡一式两份,一份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留存,另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变换或转学时,应将班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