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给付负担过重规则——情势变更原则具体化的一个例证杨明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关键词:合同/情势变更/给付负担过重内容提要:履行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合同面临情势变更的风险
当履约环境发生无法预见之重大变化,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遭受严重破坏时,立法上须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即应当确立情势变更原则
但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抽象性使得该原则存在难以操作的弊端,所以必须把它予以具体化
出于对司法变更权加以约束的考虑,情势变更原则必须在规则的层面上实现具体化,因而,给付负担过重规则应为该原则具体化的一条有效途径
“世界上任何发达的法律体系,无不是建构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须予遵守这一原理之上的,这一原理即是‘契约严守’(pactasuntservanda)”
[1]但是,“契约严守”是否具有绝对的刚性呢
合同义务通常是当事人根据订立合同时的具体环境予以确定的,当这种环境不可预见地发生了显著变化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恪守原合同之内容,不免会导致显失公平之结果
若基于前述原因当事人可以不再受原合同的约束,其条件及法律后果又应如何
这一问题的解决应依赖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
但是情势变更作为一项原则,其抽象性使得该原则存在司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上难以操作的弊端
实际上,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基础丧失理论、法国法上的非常损失规则,还是意大利和秘鲁法上的给付负担过重理论,均已说明情势变更原则能够具体化而具有可操作性
所以,情势变更通过具体化,已不再是纯粹抽象的原则了
一、作为情势变更原则具体化之结果的给付负担过重规则在一切履行延续性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市场供应合同)之中,当事人都面临一种风险,即由于情势的变更,原来在价值上对等的对待给付有可能失去平衡
其中,订立合同后由